![]() |
![]() |
| 您的位置:主页 > 保税区与物流 > 保税区内企业的加工贸易优势 | |||||
| 保税区企业的加工贸易优势 | |||||
|
前言 目前國內對於加工貿易企業出臺了許多新的管理辦法,特別是在專案設備及辦公用品免稅(1997年)、加工貿易企業分類管理(1999年)、保證金台帳“實轉”管理(1999年)、加工貿易內銷比例與補稅補稅息(1999年)等幾個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管理,這些規定對於非保稅區的加工貿易企業的業務影響很大,由於保稅區是採用海關總署頒佈的《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進行管理的,因此在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幾乎不受這些新規定的影響,從而構成了保稅區加工貿易的優勢和特色。 本文是依據海關總署頒佈的《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爲海關運作基本法令並結合加工貿易企業實際運作而進行的。
加工貿易企業不實行保證金台帳制度、企業在海關分類管理中按A類企業對待 根據《監管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海關對區內加工企業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業務,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意見的通知》(國發辦[1999]35號,以下簡稱“通知”)中第二方面“對加工貿易企業實行分類管理”的第一點規定A類企業和保稅區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因此保稅區企業在企業分類管理中按A類企業對待;
允許來(進)料加工的産品在徵收海關關稅後內銷,且不受比例限制 根據《通知》第七方面的規定,加工貿易企業內銷必須經過嚴格的批准之後才可以進行,而且比例受到限制,由於保稅區內加工貿易企業有自己的保稅倉庫,加工貿易成品出到公司的保稅倉庫形同出口,再從公司保稅倉庫將産品按進口銷售到國內,可以達到100%,由於貨物不離開工廠,同時不需要經過海關和外經部門批准,因此可以視同允許內銷且比例不受限制;
所有加工貿易專案(不論是否屬於國家産業專案中屬於鼓勵專案)均實行設備、辦公用品全部免稅、免進口許可證 根據《監管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的規定,保稅區內全部的加工貿易企業的生産設備、基建物資、生産用品、辦公用品、維修部件予以免稅,生産原材料等予以保稅。
從上述三個方面的情況我們可以看到,在保稅區內從事加工貿易在完全合法的前提下,無論是在政策規定的明確程度上(確定運作的穩定性)、企業運作的方便程度上、企業成品的靈活合理進行外銷和內銷分配方面、企業流動資金的節省方面均有非常突出的優勢
|
|||||
| 回到开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