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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与非保税区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全面运作对比表

 

專案

國內非保稅區

廣州保稅區

1、加工貿易企業的審批

原則上由省級外經貿部門審批,或授權部分與外經貿部門審批,發給《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

由廣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審批並發給《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

2、加工貿易企業的分類管理

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行分類管理:

A類,無走私違法行爲的保稅工廠,海關派人駐廠監管,進口料件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此類企業需要海關總署和國家外經貿部審批認定。新設立的加工貿易企業沒有被認定的資格。

B類,無走私違法行爲的保稅工廠,繼續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部分採用“空轉”,

部分採用“實轉”。

C類,經海關認定有違規行爲的保稅工廠,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實轉制度,即對進口的保稅料件收取應徵進口稅款的保證金。

D類,經海關認定有三次以上走私行爲的企業,停止其加工貿易經營權及進出口業務一年。

 

 

 

 

全部廣州保稅區的企業(不論是否新設立)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即按A類企業對待,由廣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審批。

 

3、加工貿易的商品分類管理

海關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實行商品分類管理:

禁止類,外貿法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不能進行加工貿易。

限制類,指差價大的不易監管的敏感商品,除A類企業外其他企業均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實轉。

允許類,上述兩類外的商品,除D類企業外,其他加工貿易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空轉。

 

 

廣州保稅區企業除禁止類商品外,均可以進行加工貿易業務,且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

4、加工貿易産品的內銷

嚴格控制,確需內銷的,要經原合同審批機關的上一級外經主管部門批准。批准後,海關對進口料件徵稅並計收自進料之日起的稅款利息。未經批准而內銷的,按走私處理。

可以進行內銷,海關補徵稅款,但不計徵稅款利息。料件100%進口的,按成品徵稅;部分是國產的,只徵收進口部分料件的關稅。採用合理的運轉方式,內銷進口可以不用審批,而同時用完全合法的手續進行內銷,海關所徵收的稅款可採用原材料的關稅。

5、其他方面

不屬於國家産業目錄鼓勵類的專案,其加工貿易所需的進口設備要繳納海關關稅和相應進口許可證。

企業所得稅根據不同地區,其稅率由15%-33%不等。並在此稅率上實行兩免三減半的政策(減半時爲7.5%-16.5%)。

外匯方面,按國內的外匯管理辦法進行監管。

所有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專案的進口設備、辦公用品均免關稅和許可證。


全部按15%的企業所得稅率進行徵收,並在此稅率上實行兩免三減半的政策(減半時爲7.5%)。

按《保稅區外匯管理條例》進行外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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